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经省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首次被纳入到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办法》规定,从今年4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体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凡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办法》明确,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行业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工作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经办业务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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