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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无工伤保险不等于无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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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事发南昌,江西省会,16日,农民工熊春根在上工时手指被钢筋打断,在医院治疗后,因囊中拮据中止治疗,工厂老板接到求助电话时推脱很忙,熊春根因负担不起治疗费用,手捧断指离开医院。(4月22日《北京晨报》)

  事发南昌,江西省会,16日,农民工熊春根在上工时手指被钢筋打断,在医院治疗后,因囊中拮据中止治疗,工厂老板接到求助电话时推脱很忙,熊春根因负担不起治疗费用,手捧断指离开医院。(4月22日《北京晨报》)

  据了解,“熊春根所在的厂没有给他们办理工伤保险”。其实,没给办理工伤保险,并影响不了工伤事故的认定,《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41条还规定:“(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由用人单位偿还……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追偿。”一则新近的案例:四川农民工袁洪涛在宁波市遭遇工伤事故后,当地劳动部门与医院对接,作出口头承诺,所欠医疗费将由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袁洪涛得到积极的救治。

  可见,熊春根手捧的这根断指,所直指的,是当地劳动和卫生部门的履职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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