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市区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确定。
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下限,按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583元)确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养老保险费317元。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市区按2009年我市市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9846元)确定。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市区用人单位实际人均工资水平低于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人均不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583元)确定缴费工资总额基数。另外,六县(市)参保人员2010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上下限,由各县(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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