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新版《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郭玉旗在吉林省某木业有限公司干了十多年。2010年12月27日,郭玉旗在公司上班时突发心肌梗塞,没有抢救过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郭玉旗被认定属于工亡。然而,在核定补助金标准的问题上,双方产生了分歧。由于新《工伤保险条例》是2011年1月1日实施,而郭玉旗死亡的时间是2010年12月,社保中心认为应按照旧办法核定,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93960元。郭玉旗的妻子李桂华则认为,应该按照新条例标准计算工亡待遇。由于社保部门坚持拒绝适用新标准,事情闹到了法院。
庭审期间,双方并没有太多争辩,社保部门一改之前的决定,明确表示,在一个月内按照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核定郭玉旗的工伤待遇。一个月之后,李桂华拿到了38万元的工亡保险待遇,如果按照旧标准,她只能得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3520元,不同的标准相差了将近30万元。
律师提醒:新旧条例赔偿标准差异大
代理该案的张士谦律师和王胜利律师提醒说,如果工伤职工是在2011年1月1日之前受伤,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就要依照新的标准来执行。
新旧标准的差距在工亡待遇上最明显,按照旧规定,工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而新标准则提高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的家属有权要求按照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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