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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修改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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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做出修改,草案中的五大亮点

  “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做出修改,草案中的五大亮点集中彰显了“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精神,进一步顺应了职工群众的期待。

  社会团体等也应参保

  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事件:数年之前的一个寒冷的冬天,一位女性匆匆赶来本报咨询。她说,她的丈夫在一家民办非企业学校任教。一个大雪的日子,丈夫上课途中,滑倒在地。经医院检查,胫骨骨折。学校支付了医疗费等,只让她的丈夫回家休息,却不愿申报工伤认定。

  她认为学校的做法不近人情,想通过司法途径维权,记者给她作了法律解释,并劝她与学校协商解决。

  解读:由于现在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不在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这就导致了诸多矛盾。例如,社会团体的成员发生了工伤事故,因为他参加不了工伤保险,那么受工伤的成员就享受不到工伤待遇。发生的医药费、护理费等等,全部要自己掏腰包。而如果参加了工伤保险的话,不仅这些能够报销,而且还能享受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待遇。而草案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这些矛盾就有望解决,显然,这是草案的一个亮点。

  希望:虽然草案对标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实行了全覆盖,但对一些特殊劳动关系等人员的工伤待遇未提及。因此,记者希望修改中的《工伤保险条例》也能明确这些对象的具体待遇。

  上班途中被助动车撞伤也算工伤

  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事件:两年之前,一个住在吴淞码头,每个工作日要乘船去崇明岛工作女职工来电反映,她在大雾天乘船前往崇明时,因两船相撞,造成她腿骨骨折。她去做工伤认定时,有关部门却作出了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不予认定的决定。

  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工具的日益增多,诸如乘船、乘地铁、乘磁悬浮上下班的职工,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必须严格按现行《工伤保险条例》执行;一种意见,不能机械地、教条地执行《条例》。在司法实践中,应对这些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做扩大化处理。如今,草案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显然符合社会预期。

  希望:如果能够明确“上下班途中”不仅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还包括职工中午外出就餐等情形,这样在以后的法律运用中,就会减少分歧。

  程序简化:简单工伤15天认定

  草案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同时明确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时限,取消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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