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印发了《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本报报道后引发市民关注。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称,2004年以前的退休“老工伤”,可要求原工作单位进行“老工伤”登记,一旦通过工伤认定,可报销医药费。
7月20日,市民李女士向本报咨询时称,她曾在济南园林系统一事业单位工作,1971年和1974年在工作中受过两次伤,但一直没能被确认为工伤。她想知道像她这样的“老工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对此,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负责人称,国务院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规定: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该负责人解释,这就意味着国家为“老工伤”放宽了政策,2004年1月1日前因工作受到伤害的员工,可到原单位要求进行“老工伤”认定,由原单位到工伤认定部门申请“老工伤”认定。而李女士属于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可以申请认定,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可报销医药费。
对于那些因病例不全,或无法进行工伤认定的“老工伤”,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庄文飞律师建议,只能按照民法的有关规定,依据雇佣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身伤害赔偿。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法通则,人身伤害诉讼的最长时效为20年,如超过20年,则法院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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