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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虽已解除工伤事故后续治疗费照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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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原告唐某虽已与被告抚顺某公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其要求被告支付后续治疗费的诉讼请求仍获得了支持。

  劳动关系虽已解除工伤事故后续治疗费照付

  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原告唐某虽已与被告抚顺某公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其要求被告支付后续治疗费的诉讼请求仍获得了支持。

  原告唐某系被告在芜雁高速施工场地雇请的职工。2009年11月5日,原告在被告施工场地上用小铁棍撬钢板时,不慎触电摔下致伤。原告受伤经治疗出院后,被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鉴定为八级,停工留薪期为三个月。原告就工伤事故赔偿向宣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1年1月4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并裁决被告赔偿原告工伤待遇合计人民币101768元,其中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46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448元,但对原告请求的后续医疗费10000元以尚未实际发生为由不予支持。裁决后,被告已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原告治伤所需后续费用经相关部门司法鉴定,后续治疗费用预计为人民币8000元。原告以该司法鉴定结论作为赔偿依据,向宣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对后续治疗费的仲裁,宣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后续治疗费8000元及鉴定费12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后,理应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劳动者在因工作遭受伤害时应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原告唐某受伤后被鉴定为工伤,且被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评定为八级伤残,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原被告之间虽已通过仲裁程序解除了劳动关系,但原告因工伤事故治疗尚未完全终结,后期提取内固定手术是原告工伤治疗的延续,后续医疗费用虽未实际发生,但该项费用已经有相应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鉴定,且该后续医疗费系未来提取存在于原告体内的内固定手术所需,属必然发生的费用,故原告请求的后续治疗费8000元及鉴定费1200元仍应按工伤待遇处理,仍应由被告承担,而不应从被告已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448元中扣除。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收到法院判决书后,均表示服诉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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