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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单位组织训练中受伤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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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代表单位进行体育比赛受伤应享受工伤待遇。如果职工在训练中受伤,单位该如何承担责任呢?近日,历城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双方达成和解,单位一次性支付王先生赔偿款8万元。

  职工在单位组织训练中受伤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般人都清楚,代表单位进行体育比赛受伤应享受工伤待遇。如果职工在训练中受伤,单位该如何承担责任呢?近日,历城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双方达成和解,单位一次性支付王先生赔偿款8万元。

  主审此案的于东亮法官告诉记者,原告王先生系被告济南某公司职工。前不久,王先生所在的单位组织了足球队,并制订了训练计划,要求队员每个周末按时参加训练。王先生亦代表单位参加过与外单位的比赛。在比赛前,王先生在训练中与同事拼抢导致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王先生经诊断为右内踝骨折、右腓骨骨折。王先生住院治疗17天,共花费医药费1万余元,其车间主任从单位支取了1万元为其交纳了住院费,单位也发放了其休息期间的工资。双方均未在规定时间内提起工伤认定。后王先生被依法鉴定为九级伤残。双方因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王先生将单位诉至法院,索赔12万余元。

  庭审中,王先生认为,自己是在单位组织的足球训练过程中受伤,应为工伤,但因故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因此单位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作为被告的单位认为,王先生无证据证实其是在单位组织的足球训练中受伤,因此应当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日前,此案经法庭多次组织调解,双方最终握手言和,达成一致意见:除单位已支付的1万元医疗费外,被告另外一次性支付王先生赔偿金8万元,其余双方互不追究。双方和解后,被告及时履行了赔付义务。

  法官说法

  工伤认定究竟以啥为依据?

  主审此案的于东亮法官告诉记者,所谓工伤,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执行职务而受到的意外伤害。生产劳动过程应包括工作过程以及进行与工作相关事务的活动过程。本案中,被告单位组织了足球队,并要求队员每周末进行训练,体现了单位意志。该训练及比赛活动,能够增强职工凝聚力和荣誉感,为单位带来一定的利益,应视为与工作相关的活动或工作的延伸,属于广义的“工作原因”。王先生在单位的要求下进行体育训练而受伤,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在进一步完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今天,对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和工作原因作适当的扩大理解是符合劳动立法的宗旨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5年8月17日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指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因此,如王先生在第一次受伤后及时申报工伤,认定其属于工伤符合劳动立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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