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日,记者从山东省潍坊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了解到,潍坊市凡达到退休年龄的1至4级工伤职工,已全部纳入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为彻底解决1-4级工伤职工退休后养老保险问题,近日,潍坊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条例规定,1至4级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凡因缴费年限不足,不能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按本人退休前最后一个月的伤残津贴数额发放基本养老金,由养老保险基金代发,以后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凡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但其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本人退休前最后一个月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养老保险基金代发,并纳入今后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的基数。因差额参与养老金调整而增加的部分也由养老保险基金代发。对以上养老保险基金代发代调所发生的金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单独记账,并定期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养老保险基金划拨其代发资金,确保做到不挤占养老保险基金。
潍坊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伤保险科科长王君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部分人员的身份和如何享受待遇的问题,才出台了相关规定,这部分人员不仅按规定领到了足额养老金,还和其他退休职工一样进入社区管理,享受同等的诸如取暖费、医疗保险等相关待遇。同时,将差额部分参与养老金调整,也相对提高了他们的收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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