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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职工可以参加工伤保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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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昨天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各类事业单位(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聘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记者昨天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各类事业单位(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聘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意味着我市事业单位职工可以参加工伤保险了。开展此项工作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新《工伤保险条例》、省人社厅《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凡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事业单位,不需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职工个人参保信息按照已参保相关险种信息建立,不需办理个人参保登记手续。未办理社保登记的单位的,应持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等资料,及时到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同志介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全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全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单位缴费费率暂定为0.4%,职工个人不缴费。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同级财政承担,费用缴纳的方式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办法办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及其他各类事业单位、驻淮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职工所在的单位负担,费用由各单位负责向同级地税机关缴纳。

  我市明确要求,各事业单位应从与新增人员建立聘用关系之月起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每月1至22日办理),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对逾期不进行工伤保险登记、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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