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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须在开工前申办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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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修缮工程、市政工程、拆除工程和其他工程作业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为本企业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日前,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根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南通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出台了《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该《办法》旨在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建设施工企业农民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办法》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修缮工程、市政工程、拆除工程和其他工程作业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为本企业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市外承接建设工程的,未在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本市工伤保险。鼓励建筑施工企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作为不可竞争的专用款项,总承包单位负责暂按1.2‰的缴费比例为施工现场从事作业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今后新开工的建筑项目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在开工之前携有关资料到市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工伤保险申报登记,并办理缴费手续。对于未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施工项目,建筑管理部门将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此外,《办法》还对缴费比例、登记申报程序、增减员信息报备、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监督管理等方面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文章来源:中共如皋市委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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