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2011全文和原工伤保险条例相比共增加了3条,修改了22条,其中实质性的修改约15条。主要有以下六方面变化。
1、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2、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
3、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
4、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
5、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
6、加大了强制力度。
现将有关条文变更内容整理如下,供参考:
1、扩大了《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新旧《条例》第2条)
【解读】适用范围由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扩大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实际上只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被排除在外。
2、变更了负责工伤保险费率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制定及调整单位(新旧《条例》第8条)
【解读】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及调整变更为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及调整。
3、增加了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确定方式(新旧《条例》第10条)
【解读】新旧《条例》均规定工伤保险费缴费主体为用人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新《条例》增加规定了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4、扩大了工伤保险统筹范围(新旧《条例》第11条)
【解读】新《条例》将工伤保险统筹范围由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现状为很多地方为县级统筹)扩大至“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5、扩大了工伤保险基金的用途范围(新旧《条例》第12条)
【解读】工伤保险基金的用途除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外,新《条例》增加规定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亦从工伤保险基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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