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想报销全员保费一个不能少
本报6月8日讯(记者刘雪莲)用人单位须为全部员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职工新发生的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将不能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近日,市人社局出台了《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对工伤保险费补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核发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本市自1995年实施工伤保险制度以来,参保单位达61000余户,但仍有部分单位不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为避免用人单位骗取工伤保险金,《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应全员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职工新发生的工伤医疗待遇等才能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新的《意见》还指出,工伤职工可自愿申请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放弃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在实际生活中,部分工伤职工后续医疗费很大,特别是职业病患者,领取的一次性补助金不足以支付后期的医疗费。为解决这部分职工的工伤医疗问题,《意见》规定工伤职工可自愿书面申请不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之后治疗该工伤部位的工伤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本市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和食宿费用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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