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用人单位可设鉴定小组负责工伤鉴定工作
昨日,广州市政府在召开常务会议后,例行举办新闻发布会。其中,市法制办新闻发言人、副主任林琦向媒体通报了《广州市职工伤病劳动能力鉴定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相关内容,指出“用人单位职工达300人及以上者,可以成立由相关内设的机构负责人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小组(以下称鉴定小组)。300人以下的用人单位,可以由单位内设的人力资源机构(以下称内设机构)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即提倡用人单位成立内部鉴定小组,尽可能就某些事项在单位内部就伤病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用人单位成立内部劳动鉴定小组
林琦介绍,用人单位内部鉴定程序具有广州特色,自《广州市关于对职工伤病的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穗府〔1988〕90号)印发以来,一直发挥着积极作用。在大规模用人单位有需要成立劳动能力鉴定小组的问题上,参考《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倡议职工300人及以上用人单位成立劳动能力鉴定小组,并负责对本单位的伤病职工按照伤、病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就劳动能力提出初步鉴定和确认意见,以有利于用人单位实施劳动管理和就近保护职工权益。
同时,按照社会发展的现状,对没有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小组的用人单位,也明确了由单位内设的人力资源机构负责特定事项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此外,为防止用人单位损害职工的利益,或用人单位与职工对劳动能力情况存有分歧,《办法》明确伤病职工可以绕开用人单位内部鉴定程序,直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范围扩大
林琦副主任指出,《办法》规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开展伤病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鉴定、伤病职工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伤病职工或失业人员因伤病申请提前退休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停工留薪期(又称工伤医疗期或工伤医疗终结期)的确认、伤病职工的难治病、重病或较重伤病的确认、伤病情相对稳定状态的确认等12项鉴定业务。
据介绍相比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更广一些,多为具有广州市特色且一直以来开展的业务。这些业务,部分属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明确的业务范围,部分属于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可以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的业务范围,但很大一部分尚未有上位法明确规定,属于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一直以来开展的业务,具有广州特色,其目的是为了最大范围内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伤病职工的合法权益。
多种鉴定程序
多种保障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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