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费用。
2、职业康复治疗费。
3、劳动能力鉴定费。
4、工伤认定调查费。
5、对参保用人单位的奖励费。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费用。
定点医疗:工伤保险实行定点医疗。职工因公(工)负伤必须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职工治疗工伤,因情况紧急需到就近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埠医疗机构治疗,用人单位应报告医保中心,并补办有关手续。
辅助器具定点配置: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确需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或者辅助器具达到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向经办机构申报。医保中心核定金额后,由工伤职工到指定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配置(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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