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人数已达1717万余人
截至今年4月底,中国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人数已达1717万余人,其中山东省、浙江省、湖南省、河北省事业单位参保人数均超过了100万人。
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司长刘梅介绍,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适用范围、增强了参保强制性、提高了待遇水平,进一步完善了工伤保险制度,为中国工伤保险事业发展提供了新机遇。其中,中国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快速推进就是其表现之一。
中国事业单位参加工作保险起步于2005年。2004年1月1日,中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当时《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由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参照《条例》另行规定。2005年12月29日,当时的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4部门联合发出了《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有了一个说法。自该《通知》后,中国许多省市都先后出台了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
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之前,其工作人员的工伤管理职能不统一,员工发生工伤后,有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人事部门审批待遇,财政部门支付待遇:有的由人事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人事部门审批待遇,用人单位支付待遇。这种多头管理的结果是:谁都不愿管,谁都难管。特别是事业单位工亡职工与企业工亡职工待遇出现差别后,还出现了事业单位工亡职工亲属为争取待遇不断上访的事件。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不但工伤认定、待遇标准统一了,而且更好地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各项权益。
刘梅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为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对应参保而未参保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责令其限期参保,补缴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各级工伤保险部门要依法加大推进事业单位参保的力度,力争在今年年底前,推动除参公以外的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取得突破性进展。
刘梅称,截至今年4月底,全国虽已有1700多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了工伤保险,但扩面的潜力和空间仍然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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