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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火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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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交今天召开的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此次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和程序,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交今天召开的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此次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和程序,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与1998年9月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1月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修订。最新的修订草案规范了适用范围和有关概念,如将‘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修改为‘工伤康复’。”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欧真志在提请审议时说。

  记者从条例草案中了解到,条例草案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和程序,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伤亡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伤亡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工伤认定简易程序,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修改了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内容: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工伤职工;工伤职工经治疗病情稳定,需要工伤康复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并可按程序转院进行康复,保障工伤职工的康复权利;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进行了调整;规定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应当参加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以确保工伤职工获得有效的基本医疗保障。

  条例草案增加工伤保险的有关内容,明确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的工伤认定,解决由用人单位注册等还是生产经营地受理工伤认定的争议;明确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记者发现,相关争议处理和法律责任也在此次提交审议条例草案中得到了完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并增加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不服的救济权利;加大对骗保行为的处罚,将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改为二倍以上五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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