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亮点频现劳动者获益多
滨海新区网1月12日讯近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工伤保险制度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工伤认定范围不够合理;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偏低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完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已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调整扩大了工伤保险实施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大幅度提高了工伤待遇水平,简化了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
案例:
塘沽市民刘女士上下班需要乘坐渡船,2009年4月的一天下班途中,她乘坐的渡船由于工作人员操作不当,船体发生严重歪斜,刘女士一个踉跄摔倒了,造成右手骨折,花去了上万元的医疗费。同年6月,受伤的刘女士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刘女士单位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才被认定为工伤,而刘女士是在客运渡船上发生事故受伤的,不适用相关条例。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也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不予认定刘女士为工伤。
律师支招:
多闻律师事务所娄艳表示,在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调整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在刘女士的案例子,她的受伤是由渡船员工操作失误引起,不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在客运轮渡中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因此,刘女士可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再次到相关部门鉴定,申请赔偿。
亮点解读:
1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新《条例》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
2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
新《条例》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大幅度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新《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做了调整,将一至四级、五至六级和七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上调,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工资。
4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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