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要补齐所有未参保职工的费用
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处长潘贵泉说,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将包括本单位所有未参保职工及其未参保期间应缴纳的全部工伤保险费、滞纳金。补缴时,还要一并缴纳未参保职工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如医保、养老保险等。
2011年1月1日前入职的未参保职工,其工伤保险费从2011年1月1日起补缴;2011年1月1日后入职的未参保职工,其工伤保险费从入职之当月起补缴。
这一新规定从本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并补缴参保的,也依照执行。
2011年1月1日前未参保职工工伤,并于2011年1月1日前已经认定工伤,用人单位在2011年1月1日后补缴工伤保险费的,不适用这一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工伤费用和待遇。
2011年1月1日前未参保职工工伤,于2011年1月1日后补缴工伤保险费,并经认定工伤的,可以按照新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补缴后新发生的工伤费用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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