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起,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辽宁省其他省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内的全部职工都应参加省直工伤保险。职工个人不需缴纳工伤保险费。
为了解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障问题,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昨日下发了《关于开展省属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对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暂未纳入参保范围,其工伤待遇由所在单位支付。
缴费标准
根据《通知》规定,一般的省属事业单位缴费费率按0.5%执行(即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全部报酬总额的0.5%),农林牧鱼、水利、交通运输、地质勘查、体育等行业事业单位按1.5%的缴费费率执行。费率浮动的调整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费用由参保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参保待遇
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后新发生的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和所在单位依照规定支付各项待遇。
如果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等组织,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支付相关费用。
待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以后发生的费用。
对于单位参加保险前就已经享受待遇的工伤人员,单位参保后其原待遇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鉴定
省属事业单位参保后,员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省属事业单位等组织参保缴费及经办管理等业务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
参保单位应尽快办理参保业务,并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逾期未参保缴费的单位,其补缴工伤保险费的起始时间从2012年7月1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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