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技工学校的学生,经学校与实习单位协商,我于2011年3月被安排到某机械公司参加汽车维修实习,实习期为半年。同年7月,我在下班时被倾倒的车间大门砸伤,构成九级伤残。我向该公司主张工伤赔偿,遭到该公司的拒绝。请问学生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受伤的学生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只有职工才能认定为工伤,而且应当在相应的期限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李先生陈述的事件过程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但其身份有争议,即是实习生还是职工的争议,所以还不能肯定属于工伤。如果李先生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者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则可以通过工伤认定申请确认为工伤,然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李先生未与企业发生劳动关系仍然是学生身份,则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事故发生时,在李先生还是学生身份的情况下,其人身损害赔偿可循如下途径解决:一是有实习合同的,可循学校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实习合同协商赔偿事宜,也就是说,依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并在区分责任的前提下进行赔偿,达成赔偿协议,各方共同遵守执行;二是无实习合同又协商不了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就事论事,如果李先生陈述的“我在下班时被倾倒的车间大门砸伤”的一事属实的话,那企业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过错在企业,其错在未能保障车间大门的安全而不倾倒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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