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女孩赵楠在学校上体育课跑步时和同学宋淦发生碰撞跌倒,造成右手骨折。2008年11月,赵楠的伤势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9级伤残。随后,赵父将学校及宋淦的父亲告上法庭,要求二者连带赔偿共计5.6万余元。
该校负责人发现,赵楠接受的鉴定标准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遂以鉴定标准不符为由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另一家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结果仍为9级伤残,而这次鉴定的标准仍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昨日上午,武侯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伤残等级鉴定有专门的鉴定标准,不应当按照工伤标准来计算。”昨日上午,该小学的代理律师提出,根据《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规定,该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这个标准才应该是赵楠进行鉴定应当参照的标准。”
据一知名鉴定机构鉴定专家称,“现行的鉴定标准主要由工伤鉴定标准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相比较而言,工伤鉴定标准更为宽松,因此一般的未成年人伤残鉴定都采用这个标准。”
经过一上午的开庭,法官宣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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