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约一个多月前,22岁的四川人小吴应聘到了海宁黄湾的一家毛纺厂工作。小吴对这份工作比较满意,平时吃饭、休息、上班都在这家工厂里。
前几天的一个中午,小吴像往常一样在单位食堂吃过午饭,又在宿舍里休息了一会儿,然后准备去上班。但就在他前往上班的途中,小吴却突然晕倒在地,不醒人事。小吴的同事见状,立马上通知老板,老板马上和同事一道将小吴送往海宁市区的一家医院进行抢救。但4天后,小吴因抢救无效死亡。他被医院诊断为猝死,并有癫痫病史。
小吴是家中的长子,他离世后,家人悲痛万分,遂向他生前所在的毛纺厂提出了按照工伤标准赔偿68万的要求。毛纺厂却认为,小吴虽然病发在去上班的路上,但抢救时间已远远超过48小时,这并不算工伤,根据浙江省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4000元、抚恤费1万元的有关规定,他们可以按照2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小吴的这种情况到底算不算工伤?
今天上午,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海宁市司法局尖山司法所挂职所长助理、青年律师竺修远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死者小吴在突发疾病并紧急抢救4日后死亡,按规定不算工伤,出家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赔偿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但竺修远在向企业、工人、劳动部门详细了解了这家企业的管理情况后还发现,这家企业在用工方面存在规范缺乏、加班超时等违反劳动法的情况,“认定死者死亡的原因,仅凭医院诊断还不够,死者真正的死因一般要通过尸检才能确认,并且如通过尸检发现吴某死亡原因与加班超时引起劳累过度有关,作为企业将要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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