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随着长宁区法院对一起行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市民薛先生沉重的心情有了些许舒缓——车祸中不幸身亡的儿子小薛尽管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但还是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条件,可以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小薛在华辉国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当司机。去年4月6日根据公司安排,小薛开车去公司临时仓库提货。清晨5时多,车辆行驶到延安高架机场北出口西13.9公里处发生事故,小薛当场死亡。根据公安机关认定,小薛承担事故主要责任。4月8日,华辉公司给薛先生送去丧葬费和抚恤金共计2.6万余元。料理完后事,薛先生向华辉公司提出,儿子是在工作中死亡的,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华辉公司表示,小薛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
去年8月,薛先生向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过调查,人保局认为小薛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遂于9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华辉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市人保局于当年12月作出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华辉公司对复议决定依旧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庭上,华辉公司提供“工作安排单”证明,事发当日小薛的工作内容仅为收、送一份磁带箱,不需要凌晨5时出门。人保局则提供向华辉公司操作部经理等人所做的多份调查笔录,证明小薛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致死的。人保局指出,“工作安排单”并未明确小薛开始工作的具体时间。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当日小薛根据华辉公司领导安排,驾驶公司车辆前往临时仓库取货时发生交通事故,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而伤亡,人保局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执法程序合法。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