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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工伤保险参保人数新增2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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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实施以来,参保范围从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扩大到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外的所有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

  新疆工伤保险参保人数新增22万

  1月18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截至2011年底,自治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206.4万人,比上一年度净增22.10万人,工伤职工及纳入老工伤人员的待遇得到了进一步保障。

  据悉,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实施以来,参保范围从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扩大到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外的所有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

  同时,工伤保险待遇得到提高。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比原标准增长了2倍多;1—10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有了较大提高,将1—4级、5—6级、7—10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提高了3个月、2个月和1个月本人工资。

  新《条例》还增加了基金支付项目,减轻了用人单位负担。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纳入基金支付;将由企业支付的与工伤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基金支付。

  在工伤认定程序上,新《条例》设置了简易程序,对事实清楚、材料齐全、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时限,由原规定的6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同时取消了单位或个人对工伤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的前置,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并进一步加大了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的医疗费规定,从制度上遏制了部分用人单位恶意诉讼的企图。对工伤待遇垫付问题进行了明确,增加了对不参保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处罚规定等。

  此外,为解决老工伤人员待遇偏低,新老工伤管理制度不统一问题,自治区在2008年、2011年先后将2.9万名有伤残等级老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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