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四条规定,有七种情形,应当认定职工为工伤:
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是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是患职业病。
五是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五条规定,有三种情形,应视同工伤:
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三是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