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网站发布《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按照新修改条例,2011年,全省工伤保险实现市(州)级社会统筹管理。尚未实行市(州)级统筹管理的地区,应尽快制定统筹管理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新《条例》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0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26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0个月,十级伤残6个月。(来源: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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