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将出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职工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工伤补偿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我区于1994年就在银川市开展了工伤保险试点工作。
2004年1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时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宁政发〔2004〕53号),在全区全面推行工伤保险制度。近年来,我区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不断增加,工伤保险基金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工伤保险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2012年6月底,全区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共计11735户,参保人员61.9万人,其中农民工参保15万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2.4亿余元,先后于2005年和2007年两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并于2011年将全区2.42万名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了统筹管理,切实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同时,我区工伤保险工作还存在以下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覆盖范围比较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中介组织等尚未纳入保障范围;二是统筹层次较低,基金调剂支撑和化解风险的保障能力较弱;三是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四是保障待遇标准较低,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五是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缴、使用需要加大监管力度。
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对《条例》作了修订,新修订的《条例》对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工伤待遇等内容都作了修订和调整,并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就相关待遇标准作出具体规定。为了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国务院《条例》,使自治区人民政府2004年发布的实施办法与修订后的《条例》保持一致,同时对《条例》授权的事项作出明确规定,我办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起草你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修订草案)》,将于近日提请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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