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工伤保险 > 正文
 
职工上班途中“工伤”责任在谁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了一起因上班途中交通事故事实、责任无法认定而引发的不服工伤认定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二审依法驳回受伤职工林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即认定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林某请求撤销该决定书的诉请被依法驳回。

  职工上班途中“工伤”责任在谁?

  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了一起因上班途中交通事故事实、责任无法认定而引发的不服工伤认定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二审依法驳回受伤职工林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即认定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林某请求撤销该决定书的诉请被依法驳回。结案后,该案一审法官现身说法,向市民解读《工伤保险条例》。

  本案原告林某在起诉中称,2010年2月23日,他在驾驶摩托车在上班途中,撞到路边护栏受伤,即以此为理由向成都人保局申请工伤,人保局却未认可,遂将成都人保局告上了法庭。人保局工作人员在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依照规定,工伤与否应由单位举证后向人保局申请,而林某所在的用人单位未举证证明其所受伤害不是工伤,故林某的申请未被认可。“依照规定,交通事故引起伤亡事故提出的工伤认定,应提交公安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而林某虽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却既不能证明所受伤害为交通事故所致,更不能证明其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主要责任,故依法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林某用人单位也表示,林某受伤后既未及时通知单位,也未来单位上班,事故是否系在上班途中发生也不得而知。

  在随后的案件庭审中还查明,林某是在事发后近一年时间才向交警部门报案,交警部门当时根据其提供的材料又无法证明交通事故事实的存在,从而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且林某曾于2008年被人砍伤,造成四指缺失,依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在客观上其已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资格,并根据其陈述,其受伤系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转弯时操作不当所致。这样即使退一步讲,其受伤为交通事故引起,但其也可能要在事故中承担较大责任。鉴于林某未及时向交管部门报案,从而导致交管部门对是否发生交通事故、以及其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均无法进行认定,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理应由林某承担,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