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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首次实行浮动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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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南通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文件精神,日前,我市正式出台《关于对部分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实行浮动费率的通知》并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南通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文件精神,日前,我市正式出台《关于对部分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实行浮动费率的通知》并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浮动费率。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实行浮动费率。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重伤、死亡人数和职业病人数,一至二年浮动一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适用的工伤保险费率。

  《通知》还规定,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采取评分制,用人单位得分低于50分高于30分的,费率上浮到基准费率的120%;用人单位得分低于30分的,费率上浮到基准费率的150%;用人单位得分70分以上的,下浮20%,具体评分方法和标准按《南通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执行。

  需实施工伤保险费率下浮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下浮费率的申请,经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已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方可实行下浮。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按原费率征收。

  实行浮动费率后,根据上年度用人单位安全生产情况,事故少的单位能够降低费用,从而减轻无工伤或工伤费用低的单位的负担,实现人性化管理。

  经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数据提取、浮动费率计算和与用人单位核定,从今年7月1日起,对2011年度工伤事故多、工伤保险费支缴率高的371家用人单位工伤保险首次实施上浮浮动费率,其中对19家二类行业参保单位上浮20%,占二类行业的0.5%;对326家二类行业参保单位上浮50%,占二类行业的8.5%;对2家三类行业用人单位上浮20%,占三类行业的1.3%,对24家三类行业用人单位上浮50%,占三类行业的15.7%。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实施,将进一步化解用人单位的风险,更好地保障工伤人员的利益,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建立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机制,增强用人单位安全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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