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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上调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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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记者从省人保厅获悉,我省出台《关于江西省2012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其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225元、二级215元、三级200元、四级190元。

  近日,记者从省人保厅获悉,我省出台《关于江西省2012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其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225元、二级215元、三级200元、四级190元。

  一级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25元

  据悉,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2011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已按201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相应调整了2012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设区市,此次不再调整。

  根据规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其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225元、二级215元、三级200元、四级190元。调整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享受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五级每人月增175元、六级每人月增150元的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待遇,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根据规定,被确定为需要生活护理的因工致残职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档次,其生活护理费标准一律调整到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另外,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5元,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250元/月。

  此次津贴调整,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致残人员,2012年调整定期待遇所增加的1~4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致残人员,此次调整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调整标准执行,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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