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人社部门获悉,今年我市在全省首家出台了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政策。从本月起,我市将提高工伤保险待遇,调整项目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对象为2012年6月30日前已纳入我市工伤保险管理,并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据了解,此次调整在伤残津贴方面分为两种情况进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1%。伤残津贴调整后,一级伤残低于1760元、二级伤残低于1662元、三级伤残低于1564元、四级伤残低于1467元标准的,按标准数发放。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1%。伤残津贴调整后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此外,在生活护理费方面,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每月标准分别调整为1858元、1486元、111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待遇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1%。自2012年7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都将统一按新的计发基数和标准执行。
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体现了两大亮点:首先是伤残津贴在提高中兼顾了公平。以往,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以工伤人员受伤前的缴费基数为参数,逐年按比例提高待遇水平,这种调整方法容易造成工伤人员之间待遇差距越来越大,失去社会分配的公平性。为了改变这种情况,今年我市的调整办法改为:“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1%。伤残津贴调整后,一级伤残低于1760元、二级伤残低于1662元、三级伤残低于1564元、四级伤残低于1467元标准的,按标准数发放。”这样使同等级工伤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差距缩小了,原本享受待遇水平较低的北三县(海安、如皋、如东)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待遇标准在原基础上按比例提高的同时,又跟上了全市的待遇水平。
其次是统一了全市新老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此次调整,新老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统一调整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即每月标准分别为1858元、1486元、11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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