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全省的统一部署,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文件,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因工伤残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
调整对象为我市2011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已按退休人员安置并享受了养老金待遇调整的工伤人员不在此次调整之列。
伤残津贴的上调标准为:伤残一级增加250元,伤残二级增加240元,伤残三级增加230元,伤残四级增加220元,伤残五级增加200元,伤残六级增加170元。
在生活护理费方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上调14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上调11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上调85元。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也有85元至140元的上调。
此次补贴标准上调后,伤残津贴仍达不到1200元/月的,统一调整至1200元/月;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达不到1100元/月的,统一调整至每人110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达不到900元/月的,统一调整至每人90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达不到700元/月的,统一调整至每人700元/月;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达不到900元/月的,统一调整至每人900元/月(孤寡老人为1100元),其他亲属达不到700元/月的,统一调整至每人700元/月(孤寡老人或孤儿为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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