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对于"缴费工资"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没有说明,由此,也会造成缴费工资的差额,从而影响工伤保险待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这就是说,先缴纳社会保险费,然后才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很多地方实行"捆绑式"的方法缴纳社会保险,即五种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一并缴纳,同时,工伤保险参照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缴纳。
因此,工伤保险的基数即个人工资(即缴费工资)是先缴纳社会保险费,再计算个人所得税。缴费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及个人所得税之间关系是很明确的,缴费工资是包含社会保险费的,不包含个人所得税,即是纳税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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