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坠楼算不算工伤?
家政公司和社保局对簿公堂
保姆坠楼算不算工伤?
法院一审撤销市社保局认定
本报讯(见习记者/甘雪明)保姆工作时不慎坠楼身亡算不算工伤?该由谁来负责?去年,一位来深保姆袁某在工作时坠楼身亡、深圳市桂东家政公司不服深圳市社保局工伤认定一案,近日,福田区人民法院下达了行政判决书,撤销被告市社保局作出的深社保认字[2003]第3045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原告桂东家政公司在一审中胜诉。
镜头回放
保姆坠楼引发行政官司
3月6日,广西籍保姆袁某经人引荐,与桂东家政公司签订了《家政服务员工作协议书》,该公司负责袁某就业前的食宿和培训,并为其提供就业机会。3月11日,雇主宋某向桂东家政公司雇请袁某为家庭保姆,并与该公司签订了《聘用家庭服务员协议书》。协议签订后,袁某当日便进入宋某家工作。
4月30日下午,袁某在28楼的宋某家擦窗户时不慎坠楼死亡。
夏季,死者父亲向市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经过调查,认定桂东家政公司与袁某形成劳动关系,袁某在雇主家擦玻璃时属于履行职责的行为,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遂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袁某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各项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对于社保局的认定,桂东家政公司不服,于去年11月3日向市行政复议办申请复议。市行政复议办经调查,于今年初作出复议决定:维持社保局的工伤认定。桂东家政公司对该行政复议不服,于今年1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对簿公堂
袁某算不算家政公司员工
福田区人民法院于近日公开开庭审理。庭上,双方答辩围绕“袁某是否算桂东家政员工”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辩论。
桂东家政公司诉称,其每月仅收取12元管理费,该管理费实际上是其向袁某提供三次就业机会的中介费。原告只负责袁某就业前的食宿和培训,至于工作地点、环境、工作条件、劳动报酬与待遇支付均由雇主方决定。因而,袁某不是桂东家政公司的员工,对袁的意外身亡,公司不负工伤意外保险赔偿责任。
被告社保局则辩称,袁某原为桂东家政公司员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的参保手续。被告认为其作为家庭服务员,在宋某家的主要职责是从事家庭服务工作,其擦玻璃的行为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在此过程中坠楼死亡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所规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法院判决
工伤认定属事实不清
近日,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包括行为的内容、作出的时间、诉权和起诉期限等事项。被告市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中,认定袁某是桂东家政公司的员工,但对袁某在4月30日15时左右发生的时间并没有认定,也没有载明作出工伤认定书的日期,该工伤认定书不具备完整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形式要件。因此,被告作出的上述工伤认定,属认定事实不清,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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