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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调整5项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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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发生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的伤残津贴,或按《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享受的定期伤残抚恤金(以下统称伤残津贴)和享受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按以下标准调整: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208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0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192元/月,致残四级增加174元/月。

  上海市调整5项工伤待遇

  属抚恤金标准、外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待遇标准等5项工伤待遇,从7月1日起执行。近日,上海市市劳动保障局对政策有关内容作了解读。

  工伤致残伤残津贴

  发生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的伤残津贴,或按《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享受的定期伤残抚恤金(以下统称伤残津贴)和享受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按以下标准调整: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208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0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192元/月,致残四级增加174元/月。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致残一级2220元/月,致残二级2100元/月,致残三级1980元/月,致残四级1850元/月。

  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

  标准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24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99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740元/月。

  因工死亡抚恤金本

  上海市2006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或按《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享受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目前享受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外来人员因工死亡待遇

  外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规定享受的由综合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待遇合计标准调整为1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外来人员致残七级至

  十级待遇按《实施细则》所附《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表》享受的由综合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待遇标准调整为:致残七级的,7万元;致残八级的,5.2万元;致残九级的,3.5万元;致残十级的,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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