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调整2011年工伤保险待遇一级伤残月增270元
天山网讯(记者李敏通讯员陈赛众韩庆鹏报道)新疆工伤保险待遇又提高了!8月15日,记者从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2011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明确提出,新疆将调整2011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伤残津贴将每人每月增加210元至270元不等。据悉,这是新疆自2004年以来第八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此次调整范围为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时间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按规定,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依据伤残程度标准也有所不同。符合调整范围的1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70元,二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60元,三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0元,四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40元,五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30元,六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10元。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2011年5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
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3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40元。
据了解,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2006年7月18日以后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并经原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享受伤残津贴的1-4级伤残人员及享受生活护理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2006年7月18日以前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未经原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不在此次调整范围之内,按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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