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10月起施行工伤保险新政
8月30日,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社厅获悉,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宁夏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按照新办法,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工伤保险费,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卫生、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工伤保险的相关工作。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监督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
办法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工伤医疗费和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转外就医的交通费和食宿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伤残辅助器具配置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教育宣传培训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其他与工伤保险有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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