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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操作受伤工伤保险能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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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们所办理的五险一金中有一项叫做工伤保险。工伤更容易发生在手工操作比较多的工人身上,他们长年累月的与机械打交道,有一定的危险性。我们经常听说一些单位的工人虽然在工作期间受了伤,但公司却以违规操作为由拒绝给予工伤保险赔偿金,这样做到底有无道理呢?

  我们所办理的五险一金中有一项叫做工伤保险。工伤更容易发生在手工操作比较多的工人身上,他们长年累月的与机械打交道,有一定的危险性。我们经常听说一些单位的工人虽然在工作期间受了伤,但公司却以违规操作为由拒绝给予工伤保险赔偿金,这样做到底有无道理呢?我们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李某是某厂的下岗职工,后经人介绍于2010年进入一家私营企业从事拉塑工作。这家私企参加社会保险时并没有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双方也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按计件工资制支付相应的工资。

  2011年5月的一天上午快下班时,由于过度疲乏,李某在车间内因操作不当,导致机械转动时轧伤左手。该厂立即派人将其送往医院,在抢救过后李某依然落下残疾。治疗期间该厂为李某支付医疗费用1.5万余元、生活费1000元。

  2011年8月经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的损害为工伤,经鉴定李某所受伤害为五级伤残。伤残评定后,李某要求与钢塑厂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要求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0万元。该厂不予支付,于是李某向其所在地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委员会于作出仲裁裁决,解除李某与该厂的劳动关系并且该向李某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10万元。该厂不服劳动仲裁中关于工资和补助金的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李某在原告单位工作过程中,因工受伤造成五级伤残,事实清楚,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因工受伤后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该厂与李某建立劳动关系后,因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为李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造成其在因工受伤后不能获得工伤保险赔付,该厂应承担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责任。李某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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