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我女儿被一家私营企业招聘为公司业务员,公司为我女儿买了一份最高赔付额为3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经我女儿书面同意,指定公司老板李某为受益人。2个月后,我女儿在店内值夜班时,因电线老化引发火灾被严重烧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从保险公司获得了30万元理赔款。我曾向李某索要该款,但遭拒绝。李某说他已对我女儿的死亡另行赔偿,他是这笔保险赔偿金的受益人。请问,李某应当返还这笔保险赔偿金给我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李某的公司聘用你的女儿,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公司没有为你女儿购买工伤保险,违反其法定义务。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你女儿在值夜班时受到伤害后不治身亡,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亡。由于李某没有为你女儿购买工伤保险,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李某作为私营企业主应当给予你相应的赔偿。保险赔偿与给予工亡赔偿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赔偿,李某不能以已经承担你女儿工亡赔偿为由代替保险赔偿。
我国《保险法》第3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李某和你女儿没有近亲属关系,因此你女儿指定李某为保险受益人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认定无效。李某应当将这30万元保险赔偿金返还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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