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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出台新政策惠及“老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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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范围包括市本级国有、集体破产改制及长期关停企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企业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未解除劳动关系、未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的旧伤复发医疗费用。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出台新政策惠及“老工伤”

  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尊重“老工伤”人员历史贡献,切实保障“老工伤”人员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把国有、集体破产改制及长期关停企业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范畴。此后,“老工伤”人员的旧病复发医疗费用将有所保障。

  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范围包括市本级国有、集体破产改制及长期关停企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企业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未解除劳动关系、未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的旧伤复发医疗费用。

  纳入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的人员需进行工伤认定。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确认方面,需提供的材料有工伤人员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证明(档案);企业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工伤认定结论相关档案资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因工伤治疗的病历资料;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的确认,需提供集体企业经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营业执照,工伤人员经区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正式招工手续;企业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结论及相关档案资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因工伤治疗的病历资料及复印件。

  在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方面,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后,将国有、集体破产改制及长期关停企业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纳入基金统一管理。省级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市级财政拨付所发生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的不足部分。

  此外,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将按省国资委制定的长期关停企业认定标准,对辖区内企业(包括省属企业)是否长期关停进行认定。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将采取公示等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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