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切实保障事业单位等组织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市制定《鞍山市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事业单位也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实施方案》要求,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事业单位等组织首次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为0.5%,缴费费率根据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实施方案》规定,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后新发生的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和所在单位依照规定支付各项待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等组织的职工发生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事业单位等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统一按规定及省、市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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