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我省鼓励煤矿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近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辽宁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作出上述规定。
草案规定,煤矿企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和欺骗。
此外,草案还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带班下井制度,煤矿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时,其负责人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企业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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