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工伤职工住院期间不仅有了伙食补助,工伤职工经工伤保险中心批准到外地就医的职工,还可凭票报销工伤职工本人一次往返交通费。老工伤人员保险待遇标准低于原用人单位支付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妥善解决。
据了解,包头市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要求,新印发的《关于工伤职工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规定,工伤职工在住院治疗期间,在包头市区内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经工伤保险中心批准转往市外治疗工伤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
工伤职工经工伤保险中心批准到外地就医,可报销工伤职工本人一次往返交通费,外地就医门诊治疗最长期限为5天,工伤职工本人的住宿费凭据报销,上限为每人每天120元。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的各项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标准支付。
此外,已足额缴费的企业老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以包头市2003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包头市2003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为基数,以后年度按《关于调整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调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治疗旧伤复发的医疗费和康复费,如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工伤职工需要安装配置或更换工伤伤残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如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试行)》(内劳社办字【2008】109号)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同时,1-4级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包头市上年度在岗职工6个月社会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金,其供养亲属按规定享受抚恤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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