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缴费标准不再吃“大锅饭”。对工伤保险费率进行浮动调整,将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工伤预防意识,更好地完善青岛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将与往年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缴纳比率及工伤事故发生率挂钩。发生工伤事故较多的企业,其缴费费率最高调整为原标准的150%,反之,其缴费费率最低调整为原标准的80%。
今年,对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进行浮动调整的范围是:参加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伤风险属二、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这些用人单位必须满足一个条件,即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已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足额缴工伤保险费,且已满三年。
据悉,此次调整时间自2008年1月1日起,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2004-2006年度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缴纳比率、工伤事故发生率确定。调整共分四档,分别是:下浮一档、保持原费率不变、上浮一档和上浮两档。通过此次调整,重新确认的费率最高达到了原费率标准的150%,最低可降至原费率标准的80%。劳动保障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对于前几年工伤事故发生较多、工伤费用支出较多的企业,其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进行了上浮,反之,其缴费费率下调。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的实施,将强化用人单位的工伤预防意识,以减少工伤事故发生的几率。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