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安徽省人社厅获悉,安徽近期拟对本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进行修订,将国家机关公务员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并进一步提高保险水平和功能。
根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修订草案,规定在原有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基础上,新增加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国家机关公务员、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也应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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