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沈人社发〔2011〕178号)文件,补充工伤保险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前提,用人单位需要在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办理补充工伤保险业务,未参加基本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不能单独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三类缴费标准:每人每月5元、8元、10元
沈阳市补充工伤保险与基本工伤保险均实行“按月核定,按月缴费”,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本人不需缴纳。缴费标准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为基础,具体标准为:一类行业每人每月5元,二类行业每人每月8元,三类行业每人每月10元。
用人单位未连续参保职工利益可能受影响
用人单位办理补充工伤保险,首次缴费后,次月1日起,参保职工开始享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后,应按月足额缴费,未及时缴费的,参保职工在欠缴期间不享受保险待遇,补缴欠费后,参保职工只能享受欠缴期间内工亡补偿金以外的其他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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