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新修订的《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通过自治区政府审议,将于11月1日起颁布实施。新的《实施办法》中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原来的标准基础上分别进行了提高,并将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和聘用人员纳入到了工伤保险统筹范围。
范围:保险适用范围扩大,建筑企业必须参保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新的《实施办法》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规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同时,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和聘用人员也纳入到了工伤保险统筹范围。新的《实施办法》实施后,我区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外的所有职业人群都纳入到了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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