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获悉,10月1日起,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正式施行。新规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时限由原来的60天缩短为15天。
一级至十级伤残职工自愿一次性结清工伤待遇标准的,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同时,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级至四级待遇总额比原规定增加10个月的标准,五至六级增加8个月,七至十级增加6个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则改为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比原规定增加1倍多。
此次,办法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从各类企业扩大到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中介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治区国家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相关待遇也参照该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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