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在工地做工时,因承建公司原因,不幸遭遇塌方事故,造成八级伤残。因赔偿钱款协商不下,熊某申请仲裁索赔又未果,他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宾阳县法院判决承建公司赔偿熊某各种费用约13万元。9月25日,原告熊某认为一审判赔金额少,已提起上诉。
坍塌事故致人伤残
2010年5月中旬,经老乡介绍,熊某到柳州某公司承建的宾阳县污水处理管网一期建设工程昆仑路段工作,工种为污水处理工程管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该公司也未给熊某办理工伤保险。
同年5月23日下午,熊某和一工友在该工地沟槽基坑底部作业时,沟槽泥石突然坍塌,熊某和工友被掩埋。熊某被救出来时,腰椎骨折,另一工友不幸死亡。熊某认为,该起事故是承建公司没有按照施工方案和安全要求仓促开工作业,存在严重过错,导致他身受重伤,应赔偿医疗费等费用。
同年7月1日,宾阳县成立的事故调查组认为,施工单位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一味谋求施工进度,忽视安全生产的投入,未按施工方案要求做支护,在安全隐患未消除的情况下,仍安排人员进沟槽施工作业,造成沟槽壁土发生坍塌事故,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申请仲裁索赔未果
去年9月份,熊某委托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属八级伤残。之后,熊某和该公司多次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
2011年12月,熊某向宾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该公司赔偿各种费用共14万多元。该委员会审理查明:熊某和该公司在2010年5月16日至2011年9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但以熊某未经工伤认定为由驳回其索赔14万元的请求。
熊某认为,该公司没有依法为他办理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也未按规定他申请工伤赔偿。为此,他不服该仲裁裁决书,遂向宾阳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支付各项费用共计36万多元。
一审判赔约13万元
宾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熊某和被告该公司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确实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施工中发生土方坍塌受伤,属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和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因被告的过错受伤。虽然本案未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但根据原被告两次签订的赔偿协议书,以及被告出具的《承诺书》,视为被告认可原告的受伤属于工伤,并同意承担原告工伤致残的各项经济赔偿。为此,法院确定原告受伤致残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被告予以承担。
9月12日,该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解除原告熊某与被告柳州市某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被告赔偿原告129284元。
9月25日,原告熊某认为一审判赔金额少,已提起上诉。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